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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一下另一个佐证:美国职业妇女成婚的比例比非职业妇女要低,除了追求事业上的成功外,许多职业妇女认为自己无须通过婚姻来取得任何形式的经济保障。同性恋伴侣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感情破裂造成的离异无须经历一系列法律上的繁文褥节才能取得,这样就使分离在客观上显得相当容易。笔者碰到过的一些经历过离异的朋友说,他们与男友的分手往往通过电话交谈即可。缺乏婚姻的契约作用是同性恋关系脆弱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了婚姻的契约作用外,我们也不能忽视男女双方的社会关系对于巩固伴侣关系所起的作用。比如甲男与乙女相爱,一般都会让双方父母看看自己的伴侣如何,以及向亲戚朋友们宣告关系的确立,等等。虽然这些社会关系并非婚姻法的内容(例如甲男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才能与乙女结婚),但它们确实使男女双方的关系得到了某种社会承认,而这种承认本身就构成了多种无形的支持和约束。比如说,夫妻双方有了矛盾,可以向对方的父母述说,父母可以做一些劝告,使双方不至于离异。也有一些男女认为离婚会使自己在亲戚和朋友面前抬不起头,因此在感情出现危机的开始,就加以防微杜渐,从而减弱了离异的可能。
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关系就是他们的子女。虽然离异无须取得子女的同意,但双方往往会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对离异的考虑也更为慎重。也就是说,子女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纽带之一。由于社会的偏见,同性关系的公开化往往会招致嘲笑和反对,因此很多伴侣关系处于“偷偷摸摸”,得不到任何承认。同性伴侣如果感情上出现摩擦,也找不到人可以谈心,这无疑使离异变得很容易。
同性恋关系相对脆弱的另一原因就是,性关系所并不涉及怀孕和生育等枝节,因此性事附带的责任性较小。在一个保守的社会环境里,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的一个附带结果是,女子将认为“我既已成了你的人,死也是你的鬼”,但是同性性事的发生较少会使其中一方产生类似的想法,因为这种想法并不具有任何类似于婚姻的法律契约的基础。
3.性别的传统角色
传统观念认为,男儿当自自强,在经济上不应该依附他人,而女子相夫教子被看成是天经地义。有趣的是,以儒教为传统的东方和在以基督教为传统的西方在这一点上倒是殊途同归。
正如西方职业妇女的结婚率低于非职业妇女(尽管绝大多数人处于同居关系),离婚率高于非职业妇女,对于同性恋伴侣来说,由于双方一般都有固定的职业,因此较少存在谁养活谁的问题。双方经济上自立的一种正面效应是,同性伴侣的经济能力高于异性夫妻(因此是一个很好的有待开发的经济市场);负面效应则是,如果一方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而他又无需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或者无需担心另一方在经济上不能自立,那么离异的可能性就会比感情破裂的异性夫妻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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