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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吴某提出由魏某勾引男性与之发生性关系,偷拍录像进行敲诈,魏某表示同意。于是,吴某在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租房安装了录像设备,并在银行开设了5个用于敲诈的账户。魏某在城关先后将被害人张某、鲍某、刘某、林某等4人带到这个已安装录像设备的房间发生性关系,吴某则将做爱过程偷拍成录像。此后,吴某把录像刻制成光盘并拍成照片,分别寄给4个被害人,并以公开照片、光碟相威胁,要求林某向其指定的账户存款1.3万元,要求张某、鲍某、刘某各向其指定的账户存款1万元。
2003年4月12日、17日,张某被迫先后两次向吴某指定的账户各存入5000元,合计1万元。同年5月17日,鲍某被迫向吴某指定的账户存入2800元。林某、刘某拒绝汇款后,吴某多次利用手机发送短信进行威胁。2003年9月27日,刘某被迫向吴某指定的账户存入500元。9月22日、10月15日,林某被迫向吴某指定的账户共存入8000元。上述赃款领出后,魏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吴某据为己有。
法院另查明,吴某、魏某还于2003年4月底窜到闽清县梅城镇租房,采用同样手段勾引10名男性到同一房间发生性关系,偷拍成录像伺机敲诈,后因事发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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