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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暴” 国法懒得管
近日,《刑法》面世以来的第8次大修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其《草案》除了删除13个死刑罪名外,还增加了“拖欠工资罪”、“酒驾罪”等数个罪名;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也有了更加宽松的政策(对未成年人及75岁以上老者更多适用缓刑)。据悉,这是为了体现惜幼悯老的人文情怀。
然而,在上述“亮点”之外,大修的不足也凸显:最能彰显“惜幼”而亟待“一增一减”的两项罪名却没有涉及。所谓“增”,就是该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立法缺失增补(如国外或称鸡奸罪);所谓“减”,就是该把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删除……可惜,这两项罪名,该加未加、应减未减,两罪废立在大修中都是空白。
据悉,随着1997年《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岁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教授5年前曾在“两会”上递交提案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专家指出,从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性伤害保护存在立法缺失或不当;在此次《刑法》大修中弥补漏洞已刻不容缓。
一位14岁版纳男孩的不幸遭遇
岩应死了
龙思海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司法局的法制科长,也是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作为全国妇女儿童保护专家,她在国内外青少年维权领域声名卓著;为了做她的人物专访,记者不久前再次来到昆明。
围绕青少年维权的发展与困惑,记者和她谈起了曾经在版纳采访过的每个人物,因为正是在此前和她的接触与交流中,记者获悉了许多我国儿童性伤害保护上的缺失。
此次的话题很快就转到了记者最关心的男孩岩应的病情,他是否有所好转、是否拿到赔偿、是否不再忧郁……可以说岩应的一切记者都很惦念。
说话爽快的龙思海顿时闷了下去,给记者的感觉似乎一盏百瓦的灯泡瞬间转换为夜灯,只发出些许的光亮,支撑着不灭而已。
“怎么,他出什么事了吗?”虽然心中格登一沉,但记者还是不相信一个十四五岁的少年,处在生命力最顽强的阶段,能有什么“大事”发生;当然,那件事会造成很深的身心伤害,但再差还能差到哪里去呢?
“他不在了,你走后不到一年。”龙思海说。“怎么死的?是想不开吗?”这是记者认为唯一的可能性。“不是,是病死的。他患上了癌症,又无钱医治,因此很快病情就恶化了。”龙思海回答。“癌症?哪里的癌症?这么小年纪怎么会得癌?与他那段的特殊经历有关吗?”记者一连串的问题追了过去。“应该说有关,但医学上不可能得出直接的因果;就是他原来那个患处的病灶恶变了。”龙思海的声音愈发低沉。“你怎么不早告诉我?别的管不了,最起码还能帮他募捐救治吧!”记者仍然无法释怀。“告诉你又能怎么样呐?当初你不是连见面都没敢见吗?再说,我也是最后才知道的;他们家对我也不抱希望了,所以……”龙思海说不下去了。
回到宾馆,记者一夜无眠。记者想起了那次与岩应未曾谋面的采访。
龙思海说要带记者去看一个叫岩应的傣族男孩。
她告诉记者,不久前的一天,十多岁的岩应到山上放牛,遇到了平时经常在一起放牛的村民岩坦。岩坦40岁出头,平时说话很少,但在村中口碑很好。岩应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平时自己极其信任的长辈,突然扑过来,将其拖入草丛中,强行脱掉他的裤子,按在地上强暴了他……
岩应被突然发生的事弄蒙了。很久以后,他才回过神来。他突然感到自己很脏,今后再也不是男孩子了。他不敢回家,直到夜幕降临才踏入家门。他对任何人都没说起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只是觉得自己很脏,不停地用水冲掉身上的所有污痕……
龙思海告诉记者,由于肛门损伤严重,他一直不能坐凳子,每次吃饭都是双膝下跪。这样持续了好久,家人竟没有发觉。后来他的肛门开始出血,岩应担心自己要死了,这才把真相和盘托出。血气方刚的父亲找到村委会要求做主,村委会自古以来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怪”事,翻遍村规民约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惩罚条款;而向有关司法部门咨询求助吧?又都说没见过相应的法条能够处置岩坦!
施暴者翻脸不认账
由于咨询后得知法律“无法”保护,再加之族人认为男性遭侵害很可耻;更主要的是为解燃眉之急,不能听任小岩应医药费无处着落吧?在族人的主持下,他们双方同意达成“私了”协议,即让加害人先带小岩应去治病,药费由其承担……口说无凭,他们按村寨的规矩,让加害方写下一张2万元“补偿款”的欠条,并签署下分期付清的协议;然后双方各持“合同”一半,就该带小岩应去治病了。
谁知,病还没看两回,岩坦看罪行证据已了无痕迹,特别是知晓了现行法律根本奈何不了他,很快就翻脸不认账了:不要说兑现原来的什么补偿款,就连医药费也不肯出了。那张民间承认有法律“效力”的半张协议,也被他撕得粉碎。无可奈何才同意收下的“卖身”补偿款2万元,不料岩应家还没有拿到一分钱,就化为了空中纸屑。
就在龙思海陪同记者走到小岩应家不足十数米的路程时,得知记者前来的乡党委书记,一个少数民族的女干部,非常直率地问记者一个问题:“你真能帮他解决问题吗?你真能将罪犯绳之以法吗?你真能马上为他筹到钱吗?如果不能,我劝你还是别去打扰他家了;此前有人声称探望后会给予支持,最后都没有消息。他们一家已经失望好多回了,你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还是……”
听了她的说法,记者感到无言以对。一个从立法上就有遗漏的难题,证据又都被毁掉了;时间过去这么久,谁能有把握把它解决掉呢?如果去就意味着承诺,否则还会带给他人伤害;一向执著与自信的记者刹那间前行的脚步就踟蹰下来。
“要不,我还是回京后先问问专家,看看法律上有什么能补救的?不行的话我先给他联系一下治疗的事;你们必须把他的病情状况随时告诉我。”踟蹰再三,记者还是调转了脚步,最终选择了放弃。
这是记者平生仅有的一次对采访对象不曾谋面的采访;记者一边往回走,一边向众人打听他长什么样子。村里的百姓描述说,岩应长得清秀白净。只是现在他那双原本很漂亮的眼睛,已被浓浓的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忧伤与哀愁笼罩。
暴男孩,无罪可定?
不算侮辱,不算虐待,也不算强奸
回京后,记者马上就岩应遭受性侵害的事咨询了方方面面的法律专家,一是想帮他争取物质和精神补偿;另外就是能把祸害男孩的罪犯绳之以法。然而记者得来的信息却对岩应很是不利。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曾粤兴博士告诉记者,按现行《刑法》,岩坦暴力侵害小岩应的此类行为很难定罪。
他进一步分析,随着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吸纳而来的外来文化带来的心理变化,使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口交等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这类行为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
他个人认为,若试图以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将其纳入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则不外乎可以考虑如下相关犯罪:其一,将其解释为侮辱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必须是“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既指当众进行,也指当面进行。该罪侵害的权益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非性的自由,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与名誉而非寻求性的刺激。把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解释为该罪,犯罪构成上有冲突;
其二,将其解释为虐待罪。按照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家庭成员才可能构成犯罪。发生在社会上的、具有更大危害的同类行为则可能因不是家庭成员而无法定罪处罚;
其三,将其解释为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成年女性或成年男性强迫14周岁以上男性性交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所讲的猥亵行为,应当在强奸罪这一命题中分析。
最后曾粤兴博士强调,就现行的《刑法典》而言,不论通过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会突破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若不通过《刑法》立法途径,此类行为仍然是“法外”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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