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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尴尬
“目前,社会上对艾滋病的认识还停留在伦理层面,大致就是两种态度,一是同情,二是歧视。”一位长期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很少会有人意识到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同样享有公民权利和公平地位。
“歧视是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最大的障碍。”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的夏东华说,“歧视不仅体现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上,还体现在保险等政策条款中。”而这已经阻碍了为感染者提供及时的预防、治疗和关怀服务,还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艾滋病的专门立法,其中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然而,长期致力于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汤荣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歧视’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更没有对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加以明确。”而且,多部法律与《艾滋病防治条例》存在冲突,在立法领域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如果和其他法律相违背,应该以效力更高的法律为准。
“现阶段,艾滋病防治工作还是偏重于技术层面,还是在管理不同人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邱仁宗表示,这是片面的做法,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应该在战略上有所调整,着眼于倡导反对歧视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
北京益仁平中心主任陆军认为,“在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鼓励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促进艾滋病反歧视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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