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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布 沐浴场所应备安全套
2007-02-05 03:6:0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七彩天空 作者:谢斌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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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布 沐浴场所应备安全套


京华时报 记者郭莹
2007-02-04


  本报讯(记者郭莹) 昨天,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规范》要求,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

  该《规范》针对的是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规范》要求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使用燃气或存在其他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要有安全套或发售设施

  《规范》对沐浴场所的布局及设施有明确要求,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规范》特别要求,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遇事故要上报卫生部门

  按照《规范》要求,当发生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时,沐浴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本次征集意见的详细情况可登录
www.mofcom.gov.cn查询。

资讯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译者:记者郭莹
200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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