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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有一个案件进入大家的视野,并被热议,即:“刺死辱母者案”,也有媒体称为“辱母杀人案”,该案大体案情为:苏某向高利贷借款,其后因无法全部还清,被11名催债者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侮辱,其间一名催债者脱下裤子,当着苏某儿子于某的面,对苏某进行极端侮辱。于某在情急之下使用一把水果刀将4名催债者刺伤,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在今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
该案件之所以被热议,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其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让人愤慨。另外,对于案件“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否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到问题也值得考量。
因为该案的受关注度很高,评论也很多,所以本瓜在此就不多加评论了,本期主要和大家学习一下,何为“正当防卫”。
在该案的媒体报道和网传的判决书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某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对于此,有很多人表示不恰当,例如,赵秉志教授、阮齐林教授等人便认为该案属于防卫过当。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呢?
首先来看看我国法律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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