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播放视频)
据相关媒体6月18日报道,南京市的王先生5月18日凌晨醉宿街头时遭一陌生男子性侵。接受记者采访的王先生表示,当晚他多喝了一些酒,有些醉醺醺的,路边碰到嫌疑人扯他聊天也没有多想,两人在路边的石凳上坐了一会,然后嫌疑人可能是确认他喝多了,就把他带到前方稍微隐蔽一点的地方脱了他的裤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因为被侵害之后出血了,日前王先生已自行前往疾控中心做了HIV检测。同时他对记者展示了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其中的内容显示,该“强制猥亵”案已被警方刑事立案,嫌疑人也已经被刑拘。
强奸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形态,它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因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都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重点打击的对象。此前我们也多次提到过强奸罪,刑期基本在三到十年,加重情节可至无期或死刑,但即便如此,也遏制不住一些犯罪分子实施恶行的念头。
数目众多的强奸案中,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所以大家已经对强奸罪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思维模式与认识,这一点从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就可见一斑。
但不能忽略,现实中也存在男性被性侵的情况,例如南京一名男子就在街头遭同性性侵,嫌疑人目前已被刑拘,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看我们的律师怎么说。
而通过这份立案告知单我们也能看出来,嫌疑人的行为是没有构成强奸罪的,因为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就把强奸罪的客体限定为了女性,男性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对象的。所以即使这起案件就是强奸,可由于受害者的性别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嫌疑人被定为强奸罪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这个案情和警方逮捕嫌疑人的理由来看,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