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刘某为寻求性刺激竟丧失伦理道德猥亵自己的学生,后因被同校学生借此敲诈索要钱财主动投案。日前,顺义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1年9月至11月间,现年39岁的某中学教师刘某,以帮助本校中学生李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补习英语为名,将李某带至宿舍内,先后多次对李某进行猥亵。后因学校其他学生借此向刘某索要钱财,刘某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在2002年12月6日被拘留,因病于2002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